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日后子女能否主张

发布时间 2024-07-12 16:44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杨阳

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然而,当家庭关系因各种原因出现裂痕,甚至走向解体时,孩子的抚养费便成了一个法律问题。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然而伴随新的情况出现,子女若有需要时,还能主张吗?

小明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小明由父亲徐先生抚养,母亲吴女士无须支付抚养费。但当小明上小学后,学习、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支出有所增加。小明遂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吴女士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980元,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原告小明诉称,父亲徐先生和母亲吴女士在他三岁时离婚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徐先生抚养,吴女士无须支付抚养费。现小明开始上小学,学习、生活支出都有所增加,吴女士却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故小明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吴女士辩称,离婚时徐先生说只要签字离婚,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且可以随时探望小明。现徐先生违反离婚协议,其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徐先生与吴女士离婚协议约定小明由徐先生抚养,吴女士不付抚养费。如今小明随着年龄增长,学习、生活支出增加,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有据。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吴女士的负担能力,结合小明生活所在地的实际消费水平,酌情判定吴女士按照每月98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上述案例中,虽然小明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吴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随着小明年龄的增长,学习、生活情况已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学习、生活支出较之前增加,为保障小明顺利完成未成年阶段的学习、生活,故法院对小明要求吴女士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终结。抚养费作为确保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必要开支的重要来源,不仅关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涉及父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在处理婚姻关系的同时,也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费达成协议或已经过法院判决,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将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抚养费数额,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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