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记满12分后驾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否向驾驶人追偿
发布时间 2024-01-16 15:43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如今许多驾驶人因为不慎或故意,出现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驾驶证被记分。如果驾驶证被记满12分,驾驶人继续驾车而出现交通事故,那么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假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是不是可以向驾驶人追偿呢?如今,驾驶人小田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小田是个毛头小伙子,经常喜欢驾车出游,造成多次违章。驾驶证被记满12分后,小田仍然继续驾驶车辆上路。2023年11月份的一天,他驾驶车辆在自行车道上将同向行驶的王某撞伤。小田立即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保险公司基于其已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王某做了理赔,后来又向小田索要全部理赔费用。
小田不解,他已经入了交强险,这次理赔也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保险公司怎么反过来向其索要理赔费用呢?他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此事。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思贝。
沈律师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向小田索要理赔费,保险公司行使的是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此案的焦点为小田的驾驶证被记满12分,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问题。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均对驾驶证记分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小田追偿。
沈律师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如产生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主动到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以免给自身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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